丈夫借款用于家用夫妻应共同承担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2:4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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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存续期间,丈夫因家庭所需向他人借款,离婚后妻子却不愿承担还款责任,结果被他人告上法庭。去年12月16日,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陈某兵、李某芳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兴借款5万元,并按月利率1.5%支付利息。
被告陈某兵、李某芳原系夫妻关系,共同经营一服装店。2013年4月25日,两被告因需资金周转,向原告张某兴借款5万元,约定借期半年,借款到期后,经原告多次追索,两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。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两被告归还5万元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。另查明,两被告已于2013年11月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,并协议由被告陈某兵负责归还原告张某兴的借款。
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,被告陈某兵应当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。被告陈某兵向原告张某兴借款时,被告李某芳与被告陈某兵系夫妻关系,且所借款项用于共同开店经营,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;虽然两被告已经离婚,但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,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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